- 柒、保存期間及刪除
- 二十四、本局應查明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適用法令所訂定之保存期間,未明定者,視執行業 務必要性及合理性,於年度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表明定或訂定經告知當事人之合理 保存期間。
- 二十五、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間屆滿時,應視個人資料載體性質為適當之刪除或停止處理 、利用。
- 二十六、個人資料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前應對相關系統或服務作影響評估並妥為因應。
- 二十七、個人資料刪除作業得參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電子檔案銷毀作業指引及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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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1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秘字第10634491500號函修正全文3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