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關注城市發展之綜合型大學為定位。以 培育城市發展所需之學術研究與管理應用專業人才,強化人文藝術、師資 培育、休閒健康與國家運動競技實力,達成培植良師、提升文化、關懷社 區、服務社會,促進城市與國家整體發展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