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學生 第 39 條 本校學生得依民主方式與程序組成「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 生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其設置及輔 導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各級學校 會議,其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第 40 條 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 第 41 條 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