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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7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4194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
    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 評鑑。相關評鑑規定另定之。
  • 第 59 條
    本規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大學有關校務會議及相 關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得經校長核准暫由原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及臺北市 立體育學院校務會議及相關委員會共同組成運作至一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 第 60 條
    原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之院系、所主管,依原任期續聘 ,負責院、系、所務工作。
  • 第 61 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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