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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資設字第1033004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9點;並自即日生效
  • 壹 總則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 電子化政府,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 二、資訊安全政策、目標與責任 (一)資訊安全政策 各機關應遵循相關法令法規要求,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等,並確保 資訊及其處理設備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二)資訊安全目標 1.發生「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所定義之 3級以上資訊安全事件,每 年不得高於一次。 (1)4 級事件:有下列任一情形之一者,屬 4級事件: 甲、國家機密資料遭洩漏。 乙、國家重要資訊基礎建設系統或資料遭竄改。 丙、國家重要資訊基礎建設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間 內回復正常運作。 (2)3 級事件:有下列任一情形之一者,屬 3級事件: 甲、密級或敏感公務資料遭洩漏。 乙、核心業務系統或資料遭嚴重竄改。 丙、核心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 作。 2.依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資訊系統分類分級與鑑別機制」所評鑑系統安全等級 「高(等級3)」之可用性每年(365天*24小時)達99%。 3.與民眾相關之服務與系統之可用性每年(365天*24小時)達97.5%。 (三)資訊安全責任 1.除上述目標外,各機關應依業務目標考量,注意資訊安全風險管理,以提高資 訊系統及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2.各單位主管對於資訊安全政策、目標及相關作業規範之遵循,應負監督、執行 、稽核之職責。 3.所有人員應充分了解資安全政策、目標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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