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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資設字第1033004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9點;並自即日生效
  • 壹拾 業務持續運作管理
  • 二十九、系統備援及緊急應變 (一)關鍵資訊系統(例如:全球資訊網、資訊系統分類分級與鑑別機制所評鑑系 統安全等級「高(等級 3)」以上之系統)應建置備援方案並訂定復原程序 ,如備援演練程序、系統回復演練程序。 (二)關鍵資訊系統應定期備份,包括完整系統備份及系統架構組態設定備份等。 (三)關鍵資訊系統復原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以確認程序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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