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資訊安全事件之管理
- 二十九、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 (一)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處理。 (二)資安事件通報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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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資設字第1083007005號函修正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