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貳、獎勵及懲處
- 三十一、獎勵及懲處: (一)各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二)各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規範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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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資設字第1083007005號函修正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