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資訊安全組織
- 三、資訊安全組織 (一)由資訊單位主管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機關資訊安全各項事宜;各業務單位主管 負責督導所屬之資訊作業安全事宜。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 (三)得視需要由資訊單位主管成立跨單位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推動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 (四)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未設置 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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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資設字第1033004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