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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資設字第10630682000號函修正全文3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資訊安全組織
  • 三、資訊安全組織 (一)各機關應依「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進行資安責任等 級分級,並依規定辦理相關應辦事項。 (二)由資訊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機關資訊安全各項事宜; 各業務單位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之資訊作業安全事宜。 (三)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 (四)得視需要由資訊單位主管成立跨單位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推動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 (五)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未設置 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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