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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資設字第1083007005號函修正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資訊安全組織
  • 三、資訊安全組織: (一)各機關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進行資安責任等級分級,並應依其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一至八之規定事項。 (二)由資訊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機關資訊安全各項事宜; 各業務單位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之資訊作業安全事宜。 (三)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 (四)得視需要由資訊單位主管成立跨單位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推動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 (五)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未設置 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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