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資訊系統作業安全管理
- 九、資訊系統作業程序及責任 (一)關鍵資訊系統(資訊系統分類分級與鑑別機制等級「高(等級 3)」以上)應訂 定作業程序,除載明執行作業規定外,應包含不正常停機及發生錯誤或遭遇非預 期性問題時之處理。 (二)測試與正式作業資訊系統應分開處理,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意外竄改或不當使 用。 (三)資訊業務委外時,應於事前審慎評估可能之潛在安全風險,並與廠商簽訂適當之 資訊安全協定,將安全管理責任相關事項納入契約條款。 (四)委外人員資訊系統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立即收回該項權 利。 (五)系統文件應予適當儲存與保護。
- 十、日常作業之安全管理 (一)對於資訊系統作業中斷及更正等異常事項,應詳實記錄。 (二)重要資訊系統應隨時監測作業環境狀況。
- 十一、電腦病毒及駭客防範 (一)電腦應設定密碼保護、安裝防毒軟體,並即時更新系統與軟體漏洞修補。 (二)防毒軟體應更新病毒碼特徵,除線上即時防護外,每月至少實施一次完整檔案 掃瞄。 (三)機關業管之電腦系統應每年至少實施二次弱點檢核,防止被駭客入侵而影響業 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 十二、稽核存錄 (一)資訊系統應啟動稽核存錄功能,留存帳號登入、登出與特殊權限使用等電腦稽 核紀錄(log)。 (二)電腦稽核紀錄應予妥善保護,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竄改與刪除。 (三)電腦稽核紀錄應視需求保留,至少應保留六十天以上。
- 十三、軟體使用 (一)機關使用軟體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 (二)廠商提供之套裝軟體應儘可能避免自行變更或修改。
- 十四、個人資料保護 (一)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二)資訊系統應合理留存個人資料之新增、修改、刪除、資料匯出、列印等活動之 操作紀錄。 (三)處理含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除了執行業務所必要者外,應避免提供資料整批 匯出功能。
- 十五、資料備份 (一)各機關應準備適當及足夠容量,定期執行必要之資料及軟體備份。 (二)備份資料應定期測試以確保其可用性。
- 十六、電腦媒體之安全 (一)可隨時攜帶及移動的電腦媒體,於儲存含有機密性、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時 ,應加密或以密碼保護。 (二)保存重要資料檔案之儲存媒體應以安全之方式保存(例如:儲存於上鎖之箱櫃 )。 (三)儲存機密性、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媒體,當不再繼續使用時,應以實體破 壞或燒毀等安全方式處理。
- 十七、資料及軟體交換之安全 (一)機關間或與往來對象進行例行性資料或軟體交換,宜訂定交換協定將機密性及 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事項及有關人員責任列入。 (二)電腦媒體運送及傳輸過程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以防止資料遭破壞、誤用或未 經授權之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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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資設字第1033004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