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 資訊安全事件之管理
- 二十八、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 (一)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應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處理。 (二)資安事件通報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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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資設字第1033004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