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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資設字第10630682000號函修正全文3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玖、資訊安全事件之管理
  • 二十八、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提供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 連網功能之隨身設備)服務應注意下列安全要點: 1.應針對應用程式檢視系統所需最小權限,並進行存取控制。 2.於行動裝置上如有必要儲存敏感資料,應採取加密或亂碼化等相關機制保 護,以防範資料外洩。 3.應針對應用程式進行原始碼掃描、黑箱測試或滲透測試,並針對中、高風 險弱點及可影響敏感資料被竊取或竄改之弱點進行改善。(中、高風險: 係依據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NIST)所公布或以共同漏洞評分系統( Common Vulnerability Scoring System ,CVSS)工具計算出之風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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