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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參與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之投資人、土地所有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 人,於權益分配中獲得合理分配,規範土地開發權益分配評估時應遵 循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評估、協議等相關事宜,由本 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益分配:指參與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公部門、私人、法人與團體 等各權益人按各自貢獻成本之比例取回等值建物之行為。 (二)公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人為臺北市者。 (三)鑑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權益分配之權益人評估各項貢獻成本價 值之基準日期。 (四)土地貢獻成本:指評估土地所有人以規劃完成後設計量體之整宗土 地總價值,以作為參與開發案之投入成本。 (五)建物貢獻成本: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費用,以 作為參與開發案之投入成本。 (六)地主間權益計算基準日:指評估地主間權益分配比例之時點;前開 時點,以本府辦理用地徵收當期為準。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以下簡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或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價 購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七)權值:指開發完成之建物(以下簡稱開發建物)或各樓層區位於鑑 價基準日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以做為權益分配與區位選定之評估 基準。
  • 四、開發案應以領得建造執照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但 捷運局已執行鑑價作業,且開發案有變更設計致各權益人間權益分配 結果顯有重大影響時,得檢討鑑價基準日並重新辦理各項鑑價作業。 前項鑑價作業所須支出之鑑價委託服務費用由提出變更設計者負 擔,不計入貢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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