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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壹拾 附則
  • 三十一、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以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為原則,就 現況進行描述而製作驗屋計畫書與交屋清冊,並提報至捷運局進 行審閱,以作為本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 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 據。 基於合建開發精神,對於本府所分回之公有不動產,與同開發案 之類似產品、類似區位相較,應具有同質之設備、建材及其他附 屬項目,不受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限制,投資人不得違反合建精 神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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