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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貳 土地貢獻成本評估作業
  • 五、土地貢獻成本係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地以鑑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所評 估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價值,並加計至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間土地所有 人可能負擔之機會成本。
  • 六、土地貢獻成本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名 單中委託 5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另投資人可基於同一 估價條件下,委託 2 家以下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估。 前項由捷運局及投資人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經「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 益分配初審小組」審查後,如任何一家報告書之土地貢獻成本估價價 格高於或低於全部估價結果中位數之 20% 者,則該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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