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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肆 權益分配比例之計算方式
  • 九、土地所有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雙方之 貢獻成本比率取回等值建物;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 為土地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 物貢獻成本之總和。 (二)投資人分配比率為建物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物貢獻成本 之總和。
  • 十、土地所有人間權益分配比例,除土地聯合開發契約、協議價購協議書 或土地所有人間另有約定外,依下列計算方式辦理: (一)公告現值比率(B) ,指各土地所有人所提供土地於地主間權益計 算基準日時公告現值所占之比。 (二)容積比率(C) ,指各土地所有人所提供土地於地主間權益計算基 準日時可建容積所占之比。 (三)各土地所有人占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 之權益分配比率,係指 本款所述公告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均值(即(B+C)/2) 。 (四)公地主占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 之權益分配比率(Q) ,為公 地主公告現值比率與公地主容積比率之平均值。
  • 十一、本府以公地主與投資人間之權益分配比率計算基準,為土地所有人 分配比率(X) 與公地主占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之權益分配比率( Q) 之乘積(X×Q),即公地主參與土地開發可取得之開發建物總 權值(不含支付委託建造費用所分得獎勵容積之權值)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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