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區位權值議定及樓層區位選定
- 十二、區位權值得參考投資人評估建物產權預期銷售價格(含公共設施之 產權面積部分)及依捷運局各樓層區位產權預期銷售價格估價結果 作協商基準,以利土地所有人或投資人可買賣畸零層或作為樓層區 位轉換之依據。
- 十三、以各區位權值乘以各樓層建物登記面積加總後得出開發建物之總權 值,以利計算各權益人可分得之開發權值並進行樓層區位之選定。
- 十四、開發建物之總權值減主管機關可分得獎勵權值後,依公地主權益分 配比率,計算出公地主參與土地開發後可分配開發建物之權值。
- 十五、為進行公地主與投資人間各權益關係人之區位選擇作業,捷運局應 先行於捷運局官網上公告辦理期間與開發案之區位選定作業程序, 各權益關係人(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 所有人)應於公告期限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與區位選擇作業,依各 開發案之區位選定作業程序,以下述順序與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 擇作業: (一)優先順位為原私有土地所有人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 價購款者。 (二)本府與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協議,倘雙方對區位選 擇意願相同時,得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各權益關係人若未於公告期限內回復本府區位意願調查或完成 區位選擇,視同放棄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 定區位時,僅得依其可分配權值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 第一項各權益關係人之樓層區位選定,該權值轉換應以完整戶數且 不分割產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 十六、公地主之權值轉換,係以可分得之開發建物總權值依本府所選定樓 層區位權值,計算出公地主應得之樓地板面積;依「臺北市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 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人之權值轉換,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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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