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主管機關獎勵樓地板之分得方式及分配
- 二十、土地所有人與主管機關各可分得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法令所增加獎 勵容積之半數,惟應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若投資人同意主管 機關以所持分樓地板面積抵繳委託建造費用,則由雙方另以所持分 區位之議定價格折抵。
- 二十一、主管機關所分得獎勵容積之權值,其計算係自頂樓次一層起垂直 對分至獎勵容積用完為止之樓層所對應產權面積之權值。
- 二十二、依建物貢獻成本,除以開發建物設計總產權樓地板面積得出每坪 成本,再乘分得獎勵容積所對應之產權面積,即為應支付之委託 建造費用。
- 二十三、委託建造費用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分四期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投資人實際進場開工興建時,支付建造成本百分之三 十。 (二)第二期:投資人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支付建造成本百分之四十 。 (三)第三期:投資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建造成本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期:建物完成交屋時,將餘款付清。
- 二十四、主管機關之獎勵樓地板樓層區位選定需以與公地主選定之樓層合 併取得為原則。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