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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玖 權益分配方案審定及協議作業程序
  • 二十六、捷運局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土地貢獻成本估價報告書與專業營建 管理廠商之建物貢獻成本鑑定報告書,應由捷運局委託第三專業 單位或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報告書初步審閱作業後,邀集受託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與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及投資人召開各開發案專案 會議,再行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 分配審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組」進行報告書與權益分配協商 之初步概念評估事項審查作業。
  • 二十七、報告書經審查並完成修訂後,捷運局應依有效報告書所載土地貢 獻成本與建物貢獻成本,併同本須知規定評估權益分配協商方案 。 前項權益分配協商方案,至少應包含以下述條件為基礎所評估之 權益分配比例、委託建造費用及區位選擇方案: (一)鑑定報告書中建物貢獻成本為中位數者。 (二)有效估價報告書中土地貢獻成本為中位數者,若中位數無相對 應之報告書,取離中位數最近且偏高者。
  • 二十八、捷運局完成權益分配協商方案之評估與擬訂作業,應提報「臺北 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方由捷運局依據審議通過之權益分配協商方案與投資人 進行協議。
  • 二十九、土地所有人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就權益分配協商事項雙方無法 達成協議時,在交付仲裁或民事訴訟前,應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約定,由一方具文申請後 ,進行代為協調作業。
  • 三十、捷運局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分配協商後,投資人應依議定內容製作權 益分配協議書,以利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俾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 產權登記與交屋作業之基準。 前項權益分配協議書,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與 結果、委託建造費用、各樓層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區位分配結果及 產品設備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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