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決算
- 十、主管機關應確實評估本府對財團法人之捐助效益,列入決算辦理,以作為以後年度編列 相關預算之參據。
- 十一、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 注意事項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決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市議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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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34
臺北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事預字第10331160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