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一、主計處應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基金主管機關 轉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本市 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隨同本市 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 議會)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分類綜計。
- 二十二、各基金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 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37
一百零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事預字第10430421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8點;並自104年4月14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