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市食品安全之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委任市政府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執行。但涉及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 4 條衛生局對於本市食品業者之食品安全衛生要求,應予輔導,並協助其自主 管理。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增訂公布第9-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