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目的
- 一、為協助臺北市傳統及中小型企業運用政府研發資源,強化其創新研發 能力,創造新商機,邁向永續經營,期能達成升級與轉型之目的,臺 北市政府依據經濟部規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該部申請辦理「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由本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稱產業局)編列 1,500 萬元經費,該部匡列 1,500 萬元之 協助經費,共計 3,000 萬元作為輔導臺北市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 新研發之經費,申請者依本公告之規定,提出其創新研發計畫,向產 業局申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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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25925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9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