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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工字第10430898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第 二 章 申請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 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 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 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 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5.曾受本計畫核定通過後放棄執行計畫者,1 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 申請。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 可歸責於其放棄計畫者,可提出相關第三方具有公信度資料者則 不在此限。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 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 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 資條例之規定。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四)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前符合上述資格。 (五)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且有稅 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六)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七)同一廠商申請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 原則,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 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八)對有助於打造臺北幸福城及臺北市國際能見度之數位內容產業及創 意生活產業將酌予加分。
  • 三、創新研發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服務研發」特質。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創 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 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創新研發」之申 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 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 研發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市於 97 年 5 月公布之產業發展政策所 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 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 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 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 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 A.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 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 、產業技術預測、產 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 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臺北市政府認定 之計畫範圍。 B.由 1 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 設計,如: A.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 礎應用、設計工具。 B.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 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 四、應備資料: (一)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 1.計畫申請表一式 1 份(格式)。 2.公司變更登記表(90 年 11 月 14 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 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等影本 1 份、工廠登記核准函(99 年 6 月 4 日 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 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 1 份。申請者如為 事務所,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申 報書」影本各 1 份(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 5.計畫書一式 5 份(不需裝訂,長尾夾夾著即可)。 6.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4 人(含)以下公司檢附在職證明(請加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7.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1 份(請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 及負責人印章)。 8.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 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 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9.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 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 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 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二)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計畫相關表格請至臺北市 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專屬網址 https://local-sbir.gov.taip e 點選下載專區/貳、臺北市民 e 點通/業務機關/SBIR 關鍵 字搜尋/申辦項目查詢/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 型 SBIR) 申請補助款 /檔案下載,或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 http://www.doed.gov.taipei。
  • 五、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應備妥申請應備文件,自 104 年 5 月 1 日至 104 年 5 月 22 日中午 12:00 前,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 案辦公室。 地址: 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科技大樓 6 樓 605 室。 (二)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臺北市地方型 SBI R 專案辦公室聯絡。 PO 窗口:牟小姐或張小姐 聯絡電話:02-27377377、02-27377360#694 E-mail: joycemou@itri.org.tw 或 itri531322@itri.org.tw (三)正式收件日: 1.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所指正式收件日係申請者依本公告規定 備齊應備資料遞件申請,經產業局計畫作業單位臺北市地方型 S BIR 專案辦公室受理確認無誤後,另以受理收件單所載之日期。 2.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計畫書經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惟得於正式收件日 翌日起 7 日內補充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補件以 一次為限但最晚於 104 年 5 月 29 日止。 前述補件期間,申請案件仍依審查作業流程進行。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退還。
  • 六、創新研發計畫期程 104 年度計畫期程為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共 10 個月)。
  • 七、補助款編列原則 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 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 50% ,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
  • 八、創新研發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一)審查期限 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格者,自通知 後 7 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算二個月;但必要時審查 期限產業局得再延長之。 (二)審查流程 1.申請廠商將應備資料送件至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前 揭資料經專案辦公室檢查確認後,安排廠商出席技術審查會議進 行簡報;技術審查會議後,彙總審查委員意見,作成審查結論與 補助經費建議,送交指導會議確認;該確認後之結果經產業局核 定後,由產業局函知廠商審查結果。 2.申復審查流程 廠商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對於審查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文到次 日起 20 日內以正式函文向專案辦公室提出申復,由主審依據審 查資料及廠商申復理由,判斷該申復案是否成立。 (1)申復案成立:組成申復重審會議,並依計畫審查流程重新審查 該申請案。 (2)申復案不成立:由主審判斷申復案不成立之適當性。 廠商得提出原計畫審查前即存在之事實等補充資料,惟每申請 案僅得提出申復 1 次。 3.審查流程圖(請參閱附件) (三)技術審查委員會 邀聘電子資通、生物醫藥、金屬機械、民生化工、服務等 5 項技 術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每項領域由至少 5 位委員 組成),執行計畫審查工作,申請廠商所送之創新研發計畫書採用 批次審查。技術審查會議將邀請申請廠商之計畫主持人出席報告計 畫內容及接受詢答。 技審會注意事項如下: 1.因會議場地限制,每家廠商與會總人數至多 3 人(含委外單位 1 人)。 2.報告者須為公司計畫主持人,若主持人未到須出示委任單且報告 者須為計畫書研發人員。 3.會議前 30 分鐘報到,入場者應備妥足資証明公司正職員工之相 關證明文件(公司識別證、勞保卡及身分證明證件)與本會議通 知單。專案辦公室唱名三次,逾時或缺席視同放棄,請務必準時 到達。 4.答詢過程中如需委外單位補充說明,應先徵取主席同意。 5.會議當天,請避免交換名片。 6.專案辦公室得視現場審查進度,以電話通知廠商提早抵達會議現 場,以利會議之進行。
  • 九、創新研發計畫執行 (一)計畫生效: 1.計畫生效日為 104 年 7 月 1 日。 2.受補助廠商應依據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辦 公室意見完成計畫書之修正,並檢具修正後計畫書、與第 1 期 補助款金額一致之領據、銀行保證金保證書或一般定期存單(二 選一)及保證金收款通知書、計畫歲出預算分配表、補助款專戶 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大小章 ,註明與正本相符)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 30 日內,將前 揭應備文件送至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逾期視同放棄 受補助之權利。 3.未依前款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與第 1 期補助款請款金額一致之銀 行保證金保證書或一般定期存單質權設定者,產業局應予撤銷已 核發之核定通知函。 4.第 2 款規定應備文件經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審核後 ,由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送至產業局申請撥付第 1 期補助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階段核定、二次付款。前項第 2 款之 應備文件經產業局審核通過後撥付第 1 期補助款 50% ,俟期 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 4 份、請款領據 1 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1 份、會計師簽證 1 份 (含原始憑證影本),前揭應備文件經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 辦公室審核後,由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送至產業局申 請撥付第 2 期補助款,前揭應備文件經產業局審核通過後再撥 付第 2 期款項 50% 。 2.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餘及孳息毛額繳回市庫。 3.如有經濟部撥付補助金及本市市議會審議產業局預算之特殊原因 ,產業局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受補助 廠商應同意配合辦理。
  • 十、創新研發計畫管考: (一)受補助廠商若違反本公告,經產業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 善者,得依本公告終止或解除計畫。 (二)受補助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 畫結束後 3 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產業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 (三)受補助廠商於期中須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及工 作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須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 草案)、結案總報告(草案)及結案簡報(皆含電子檔)及工作紀 錄簿,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議中簡報,俟結案審查通 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 4 份、請款領據 1 份、補助款專戶 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1 份、會計師簽證 1 份(含原始憑證影本 ),且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四)受補助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之工作或進度 嚴重落後,經產業局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產業局得逕行以書面通 知廠商解除計畫。
  • 十一、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參與計畫之研發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 ),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滿 60 歲以上)或公司人 數為 5 人(含負責人)須檢附在職證明文件(含身分證影本及 僱用人數證明)。 (二)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計畫作業單位相關 人員均須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申請者所提 計畫審查結果由產業局正式函知。 (三)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含其他計畫 書上所載,除轉分包等履行輔助人以外之共同執行廠商),惟政 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 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 (四)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 ,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 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五)臺北市地方型 SBIR 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 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 重複請領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六)經核定通過之創新研發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撤 銷原核定並追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撤銷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 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之補助。 (七)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 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 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八)廠商不得因申請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 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本府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 、安全與功能。 (九)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原則上優先支持同一廠商每一年度以申 請一項(中央或地方)創新研發計畫補助為原則。 (十)申請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補助之計畫書應以中文撰寫並以中 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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