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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工字第10430898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第 三 章 審查原則
  • 十二、臺北市地方型 SBIR 計畫技術審查係依據下列各項指標予以評分。 (一)技術面 1.技術創新性 ●技術指標、規格、功能、應用是否明確。 ●技術研發是否具創新性。 ●較國內、外現有技術是否具競爭優勢。 ●技術建立或來源是否明確可行。 2.研發能力 ●研發團隊(人員)是否具備所需核心技術、專業能力及經驗 。 ●關鍵技術是否委外或引進,且是否具承接能力。 ●是否已有專利或其他研究實績。 3.技術效益 ●研發之技術標的是否對產業有具體影響。 ●技術成果是否具市場潛力。 ●技術效益是否具體。 4.實施方法 ●所述實施方法是否明確可行。 ●計畫時程是否合適。 ●預期進度、查核點是否明確。 ●智慧財產權管理是否合理。 (二)共通性 1.研發團隊 ●專職研發團隊(人員)是否合適。 ●聘請計畫顧問之合理性。 ●委外開發的工作項目與費用是否合理,有無重複編列之虞。 2.經費編列(詳 https://local-sbir.gov.taipei) ●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 究費等科目費用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參與計畫之合理性。 ●軟體及生醫產業之人事費超過計畫總經費 60% 之合理性。 ●廠商自籌款之規劃是否合理可行。 3.新創企業酌予加分 ●公司成立 3 年內之新創企業酌予加分,以鼓勵在地創業。
  • 十三、未通過審查之計畫 產業局核發審查不通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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