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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會決字第10530062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實施
  • 壹、總則
  • 一、本補充規定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四年度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以 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 二、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補充規定附錄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該書表格式附 註之說明辦理。
  • 三、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加具封面等、裝訂及加蓋職名章之方式,依應行注意事項第四 點規定辦理。
  •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 訂,並以使用再生紙編印為原則。
  • 五、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分別送達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 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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