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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主會決字第10630046100號函停止適用
  •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 六、各機關本年度出納整理事務除依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收入解繳、轉帳及經費支付期限辦 理外,歲出預算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帳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年度結束市庫出納整理期間所編製之傳票及憑單依實際開立日期為編製日期,依出納收 付實現日為記帳日期,並應於傳票及憑單上加蓋決算年度之戳記。
  • 七、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融資調度部分,須轉入下年 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 決算處理。 前項歲出保留經本府核定後,由財政局依照核定之案款數額,為庫款之保留。
  • 八、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 九、各機關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應分別與市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 單之科目及金額詳細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及時作帳務更正。
  • 十、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填具支出收回書,以 原撥款科目繳還市庫存款戶收帳。
  • 十一、總預算內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支付數額應依預算切實執行,如收入超 收,除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收入短收,該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額為限;如 有超支,應辦理收回。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並應依照規定如數繳庫。
  • 十二、財政局應編製各機關之年度可支庫款餘額報告表,於次年一月二十三日前送達主計處 及相關各主管機關。
  • 十三、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十九日前編具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次年三月二十一日前編具 融資調度決算,並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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