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總決算之編製
- 十四、本府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 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並依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之期限,送 達有關機關。
- 十五、本府對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二項之修正事項,除分別通知審計處及原編造機關外 ,尚須通知財政局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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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主會決字第106300461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