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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會決字第10530062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實施
  • 伍、單位決算之編製
  • 二十、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 -待 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規定編製單位決算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五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 本府警察局次年三月五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及其主管機關,其餘 二份送達主計處。
  • 二十二、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若所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與市庫代理銀 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並於三月二十日前彙 案以公文報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 二十三、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 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 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 二十四、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專款,應就其截至年度終了之收支結算結果編製平 衡表及收支計算表附入單位決算。
  • 二十五、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應行注意事項及本補充規定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 理。
  • 二十六、各機關單位決算編製之財產目錄,應切實根據財產統制帳編報,並與財產管理人員 所編財產分類統計表核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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