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七、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行報告應具備書 表,依本補充規定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 十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 主管機關於次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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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15
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會決字第10530062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