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三十、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臺北市財團法 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臺北市議 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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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15
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會決字第10530062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