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38 條為形塑特定街區建築與招牌、樹立廣告之整體風格與和諧景觀,市政府得 劃定一定街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及時程,規範廣告物之形式、材料及設 置規格、位置與期限。 巿政府為推動前項之廣告物街區更新計畫,得編列預算獎助更新廣告物。
- 第 39 條地(街)區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為管理維護其環境景觀,得自行擬訂一定 街區範圍及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通 過,據以施行。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廣告物者,得向巿政府申請補助。其申請程序、適用範 圍及補助方式,由巿政府定之。
- 第 40 條申請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於工程圖樣、建築平面圖、立面圖,載註其建 築物基地附設廣告物設置位置。 前項經許可之建築執照圖說,得為主管機關審查廣告物設置之依據。
- 第 41 條市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範圍內設置廣告物之管理規定,由市政府另定之 。
- 第 42 條辦理街道家具之系統設計廣告物內容、位置、規格、材料等得依市政府訂 定之設置準則設置,免個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第 43 條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之評選及獎勵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 第 44 條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且符合本自治條例設置 處所、規格、內容規定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向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經許可者,依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三年之期間,經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得調整之。
- 第 45 條其他廣告之設置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 第 46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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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722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