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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捷聯字第10830120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陸、區位選擇作業
  • 二十一、各區位權值依第七點委託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結果辦理 ,各權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換算各自應得之樓地板面積與 區位。
  • 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應與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合併進 行區位選擇作業,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但市地主選配之各 區位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而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 整一戶時,應由投資人依各區位權值讓售予市地主以補足至一戶 面積。
  • 二十三、為進行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捷運局應先行於捷運局官 網上公告辦理期間,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限內進行區位意願 調查與區位選擇作業,由投資人代本府以下述順序與原則進行區 位選擇作業: (一)第一順位為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臺北市臺 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 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倘前述 權益關係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需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 以抽籤決定之。 (二)本府與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倘雙方對區位選擇 意願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轉換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 割產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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