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 第 1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 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 第 3 條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
- 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 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 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 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 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 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 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 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 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 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 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 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 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 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 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 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 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 第 5 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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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7、77、95條條文;除第7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67條自111年7月1日施行及第77條自108年8月23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