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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公預字第1093000763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機關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填 報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一、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送請本 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送請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機關新購、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等 規定,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四、各機關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 府資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各機關災害防救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六、各機關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經機關評估 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送 請本府民政局組成公民參與預算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七、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八、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一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 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 審查委員會審查。
  • 十九、研考會依第十七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機關概算初步審查結果,提 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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