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概算之編製
- 二十、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府級策略地圖及局(處)策略地圖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 、預算籌編原則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等規定編製概算。
-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 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 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 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繼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 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 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 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 計處所訂共同項目費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 二十五、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 處彙陳本府,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二十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 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 作業,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 有關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概算,依主計處及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規定時間 、份數送達。
- 二十八、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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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公預字第1093000763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