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公預字第1093000763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七 章 附則
  • 四十一、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預算書除已送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市議會同意免予報送者外,各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 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至本府各機關(構)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 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主管機 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 四十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四十三、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