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十九、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概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其與規定不符者,應 予修正,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 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前項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查數額 表及審查意見,連同附屬單位概算書(含其分預算概算書)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主計處應就各基金概算加具意見,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工作組,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 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工作組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基金對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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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3
一百零九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事預字第1083003764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