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機關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工 程經費估算原則填報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 審查。
- 十一、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 送請本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 業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機關新購、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 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等規定,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 先期審查。
- 十四、各機關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 管理要點,送請本府資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各機關災害防救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六、各機關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機關評估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 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送請本府民政局組成公民參與預 算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七、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八、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一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 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 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十九、研考會依第十七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機關概算 初步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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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1554號函停止適用,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