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二十九、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 檢討,並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三十、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工作組,舉行 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報預算 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工作組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 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三十一、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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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1554號函停止適用,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