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四十一、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預算書除 已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市議會同意免 予報送者外,各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 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提報市政 會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至本府各機關(構)投資或經營其 他事業及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 合預算編製時程,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四十二、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 分之五十者,各主管機關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將其年度預算書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
- 四十三、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 四十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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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1554號函停止適用,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