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許可證之展延
- 第 23 條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 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國產者,免附。
- 第 24 條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 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 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 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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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38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並自108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