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資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政府,確保資料、 系統、設備、網路安全及人員安全,降低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 害等導致之資通訊資產遭竊、不當使用、洩漏、竄改或破壞等風險, 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府資通安全政策之目的、目標及責任如下: (一)資通安全政策之目的:各機關應確保執行業務時,資訊之機密 性、完整性、可用性及法律遵循性。 1.機密性:確保經授權之人員始得使用資訊。 2.完整性:確保資訊之準確性及可靠性。 3.可用性:確保被授權之人員能取得所需資訊。 4.法律遵循性:確實遵循資通系統設置或運作涉及之資通安全 相關法令。 (二)資通安全政策之目標: 1.每年各機關應達成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要求,並降 低資通安全風險之威脅。 2.強化受託者之選任、監督、管理,確保委外辦理資通系統建 置、維運或資通服務提供(以下簡稱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 。 3.提升資安防護意識、有效偵測及預防外部攻擊等。 (三)資通安全政策之責任:各機關所有人員,包含機關組織編制表 內人員及接觸或使用機關資通系統服務之各類人員,應充分了 解本府資通安全政策之目的、目標,並遵守資通安全管理相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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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