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業務持續運作管理
- 二十六、各機關應視組織業務目的,建立營運持續管理計畫(包含關鍵核 心業務及流程),透過定期演練,避免關鍵性業務中斷造成營運 衝擊。相關執行紀錄及後續檢討改善應予以文件化,並管考追蹤 。
- 二十七、業務持續運作演練之腳本應以各機關提供之服務為導向,相關機 關及利害關係人均應參與演練,並納入歷次發生服務嚴重中斷案 例、有單點失效問題、重大災害應變等嚴重影響業務持續運作之 情境,並得配合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進行整合演練。
- 二十八、各機關核心資通系統應落實服務之備份備援機制(包含人員、環 境、設備、程式碼、組態、資料庫資料與文件檔案等),並確保 於災害發生時得於業務營運可接受之時間內恢復至可接受之營運 水準,且應定期檢視相關機制是否支援上開恢復時間及營運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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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