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參、資通安全業務考核與獎勵及懲處
- 三十四、資訊局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第六點 規定辦理各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考核。
- 三十五、各機關應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參酌臺北市政府資訊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獎懲建議 額度,辦理獎勵及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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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