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實體及環境安全
- 九、實體及環境應定期整理(整理工作區域)、整頓(物品確實定位,明 確標示)、清掃(保持整潔);各機關應訂定標準規範且持續落實, 並以人員健康與安全為優先目標,設置相關防護措施。
- 十、辦公處所及機房實體區隔: (一)應使用安全周界,如圍牆、入口閘門或人員駐守之接待櫃檯等 或藉由適當之入口控制措施加以保護,確保經授權人員始得進 出。 (二)設計辦公室、隔間及設施之實體安全措施時,應考慮火災、水 災及其他形式自然或人為之災害所造成損失之可能性。
- 十一、設備安全如下列說明: (一)設備應安置於適當地點並予以保護,以減少環境不安全所引 發之危險及未經授權存取系統之機會。 (二)設備之電源使用應依製造廠商提供規格設置,並應防止斷電 或電力不正常導致之損害。 (三)重要設備得考量使用不斷電系統( UPS),並應定期維護及 測試。 (四)電力及通信用之電纜線,應予適當之保護,以防止被破壞或 資料被截取。 (五)重要設備應妥善維護,以確保設備之完整性及可以持續使用 。 (六)設置在外部以支援業務運作之資通訊設備,應同樣遵守資通 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維持與內部資通訊設備相同之安全水準 ;內、外部區分應以單位或機關之主要辦公處所為準。 (七)設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定期維護保養,以確保設備之完整 性及可以持續使用。
- 十二、機房管理: (一)機房應設置以下措施及設備: 1.門禁管制措施:應記錄進出日期、時間、區域及身分,並 定期檢視比對監視錄影進出人員是否有未經授權之行為。 2.合理之照明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 3.監視錄影設備:應定期校時。 4.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防火、空調設備。 (二)應備有掃毒設備,供可攜式儲存媒體檔案交換前進行掃毒。 (三)支援或維護服務人員應由機關承辦同仁陪同並經登記後,始 得進出管制區域。 (四)設備進機房前應評估電力、實體空間、機櫃負重及空調等是 否足夠。 (五)機房機櫃應依網路需求佈署,機房內各項設備除正常作業外 ,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動,以免影響正常運作。 (六)機房內不得攜入或存放磁性、放射性、易燃性及易爆性物品 ,且嚴禁嬉戲、吸菸及飲食,非經核准不得攝影,並應定期 維護及清潔(含高架地板下)。 (七)各機關自建機房(含資料中心、雲端資料中心及通訊機房) 者,應依本點規定訂定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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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