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事預字第1103003438號函訂定全文35點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七、各基金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函頒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類工程專篇範 例擬具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組成工程單價專案小組初審。
  • 八、各基金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送 請本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九、各基金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執 行作業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各基金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 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等,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 十一、各基金資訊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送請本府資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二、各基金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三、各基金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基金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 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規定,送請本府民政局組成公民 參與預算提案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基金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五、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七點至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五千萬元 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與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外,餘均應 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初審結果 ,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秘書長主持之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十六、研考會依第十四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各基 金概算初審意見,提報副市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