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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事預字第1103003438號函訂定全文35點
  • 第 七 章 附則
  • 三十、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 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 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分析說明。
  • 三十一、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 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 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 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至各基金投資 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則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 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三十二、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各監督機關應依其設置自治條例,將 其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 ,送請市議會審議。
  • 三十三、本市附屬單位預算案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由主 計處定之。
  • 三十四、本市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案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三十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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